本市一市民在购买二手房后,才知该房房主另有其人,自己被骗。经报案,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而后,该市民为挽回损失决定起诉索赔,由于在购房时,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处也参与其中并在协议上盖章,市民遂将犯罪分子及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河东区法院日前审理后,判决被告犯罪分子返还原告购房款4万元,被告物业公司就上述款项的30%即1.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骗取了原告购房款,应当承担返还义务。被告物业公司管理不严,使原告因基于对被告物业公司的信任而轻易签订了协议从而受骗,在客观上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得逞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本案的根源在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物业公司就原告被骗金额的30%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