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家”走了 小区不能乱
21日上午记者从市物业管理部门获悉,今年本市将建立完善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制,解决相关问题。
据介绍,按照要求,物业企业在解除合同3个月前,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天。在解除合同1个月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入、支出状况,并将预收的费用退还给业主。
新物业管理企业接管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有关财务管理情况移交新物业企业。暂时无新物业企业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在解除合同2个月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企业,原物业企业应当到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并告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接到物业企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指导居民委员会、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就管理方式、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对业主进行问卷调查,并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制定预案。如组织街道办事处(镇)、区县市容环境、园林、环卫等部门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绿化维护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由居民委员会收取。